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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立遺囑

預立遺囑

「如果還有明天,您要怎麼裝扮您的臉?」 「如果沒有明天,您要怎麼說再見?」在人的一生中,「說再見」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一件事,不論您是男女、老少、富貴、貧窮、健康、疾病,面對死亡無一人能倖免,唯一的不同,在於時間的早晚以及您是否已有準備好。 我們無法預先知道自己向親人「說再見」的年月日的時間,但若在您還有時間的時候, 先思考好該怎麼做 ? 並以預立遺囑的方式完成,不論對自己或家人而言,這將是一件美好且應該安排做的事。

預立遺囑的好處在於
  1. 可藉此回顧自己的一生經過、經歷
  2. 使用遺屬完成自己或親友未了的心願
  3. 先於自己尚清楚時或突然面對無常時預先作判斷,預先設立遺屬交代安排重要事項
  4. 依照遺屬自己的意願完成安葬
  5. 減少身後家屬處理各種事宜的紛爭,讓生死兩相安
遺囑除可經由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完成外,其實只要符合下列相關法律,自行 預立遺囑依然具法律效力。有關遺囑相關法規簡列如下(民法繼承篇第三章第二 節):

 一、自書遺囑(民法第 1190 條) 1.自己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:年、月、日並親自簽名。 2.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 3.只能「親自簽名」,不能「蓋章」或「按指印」代替。 

二、公證遺囑(民法第 1191 條) 1.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公證人(如無公證人之處,則由法院書記官,或僑居地領事)面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: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。 2.若遺囑人不能簽名,則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載明,用「按指印」代替。 

三、密封遺囑(民法第 1192 條) 1.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 出(如無公證人之處,可由法院書記官或僑居地領事擔任),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。 2.如不是本人親自書寫,須陳述繕寫人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 年、月、日,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。

五、代筆遺囑(民法第 1194 條) 1.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在口述遺囑意旨時,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並記明: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姓名,由全體見證 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。 2.若遺囑人不能簽名,應以按指印替代。 

六、口授遺囑(民法第 1195 條)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,可選以下之一做口授遺囑 1.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口述遺囑意旨,由其中一位見證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做成筆記,並記明:年、月、日與其他見證人一同簽名。 2.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,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 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是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現場密封,並記明:年、月、日,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
七、遺囑是否可變更或撤回?依民法第 1219、1220、1221、1222 條規定 1.遺囑人可隨時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 2.前後遺囑相牴觸時,以後遺囑為主。 3.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時,其抵觸部份之遺囑視為撤回。 4.遺囑人故意破毀、塗銷、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遺囑視為撤回。 

八、預立指示(預立醫囑) 
1.指個體在意識清楚時,為自我希望獲得之醫療處置做預先指示及說明,以書面立妥「生預囑」及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」2 份文件具法律效力。
 2. 20 歲以上的健康成年人也可預立意願書,在臨終時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」或 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」,由代理人在末期時幫助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。
 3.「生預囑」是在世時即生效,其中包含:「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不施行生時復甦意願書」及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。
 4.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定經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者,如經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不施行維生醫療意願書,或經一位最近親屬代表,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/或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者,臨終時可以不再接受插管急救等心肺復甦術的折磨,如已被心肺復甦術(即插管等)急救無效,可以撤除該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(即可以拔管)。無最近親屬者,主治醫師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,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,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已接受心肺復甦術無效者,可以撤除該無效的維生醫療。

參考資料 : 全國法規資料庫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‧最新六法全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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